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函[2009]301号)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培养更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根据《
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和《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有关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将组织开展第九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各类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以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申报程序
(一)申请设站单位按要求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报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按照《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一式八份)和初审意见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批准后下发设站通知。
三、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