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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8.对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与科学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9.根据当地儿童保健工作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10.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开展与机构职责、功能相适应的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技术服务。
  2.掌握辖区内儿童健康基本情况,完成辖区内各项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的收集、上报和反馈;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儿童保健服务、信息收集、相关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质量控制。
  3.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评估。
  (四)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或协助开展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服务,收集和上报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
  (五)其它医疗卫生机构
  1.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应遵循本规范。
  2.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服务管理与工作评估。
  3.参与辖区儿童工作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考核评估。
  三、内容
  (一)胎儿保健
  动态监测胎儿发育状况,为孕妇提供合理膳食、良好生活环境和心理状态的指导,避免或减少孕期有害因素对胎儿的影响,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
  (二)新生儿保健
  1.新生儿出院前,由助产单位医务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和健康评估,根据结果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2.开展新生儿访视,访视次数不少于2次,首次访视应在出院7天之内进行,对高危新生儿酌情增加访视次数。访视内容包括全面健康检查、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指导,发现异常,应指导及时就诊。
  3.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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