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北京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12号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2006年12月15日 [2006]民四他字第43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6] 409号《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北京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12号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的案件。本案所涉仲裁裁决将作为仲裁被申请人之一的"北京神州特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错误地列为"北京神州特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仲裁裁决存在的上述错误已无法根据本案仲裁所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更正的情况下,仲裁机构愿意通过重新仲裁的方式解决上述问题,应当认为属于"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
此复
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北京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12号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
2006年11月24日 京高法[2006] 40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中国电子进出口北京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12号裁决一案,该院拟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并向我院请示。经研究,现将该案有关情况报告并请示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中国电子进出口北京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13号。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NEXUS TELOCATION SYSTEMS LTD,住所地:1 Koranzin St. Givatayim, 53583, Israel.
仲裁被申请人:北京神州特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二、争议主要事实和撤销裁决过程
(一)仲裁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