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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ABRA轮2004年12月28日租约”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2006年8月22日 [2005]津高民四他字第5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世界海运管理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英国伦敦"ABRA轮2004年12月28日租约"仲裁裁决一案,天津海事法院经审查,拟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并层报我院审查。我院经审查,同意天津海事法院的拟处理意见。现将案件情况报告如下:
  一、申请人和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世界海运管理公司(COSMOS MARINE MANAGEMENTS. A.)。住所地:74,Epaminondas Str, 176 74Kallithea, Athen, Hellas。
  被申请人:天津市凯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41号。
  二、案件事实及仲裁处理情况
  2004年12月28日,天津市凯强商贸有限公司作为承租人与世界海运管理公司签订租船合同。约定由出租人运输23000吨散装食盐,由印度Kandla港运到中国连云港。同时双方还约定:本合同应由英国法调整并根据英国法解释。如有争议,应根据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规则提交伦敦仲裁。
  2005年1月,世界海运管理公司根据租船合同从印度Kandla港装运23483. 109吨货物运到中国连云港,但天津市凯强商贸有限公司拖欠租金163815.38美元没有支付。世界海运管理公司在伦敦仲裁申请仲裁。
  世界海运管理公司申请仲裁后。世界海运管理公司根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的规定于2005年2月22日通过案外人给天津市凯强商贸有限公司发出电子邮件,通知天津市凯强商贸有限公司在14天内指定仲裁员。2005年3月9日世界海运管理公司再次通过案外人向天津市凯强商贸有限公司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天津市凯强商贸有限公司在7天内指定仲裁员。2005年3月17日世界海运管理公司通过案外人又一次通知天津市凯强商贸有限公司,因其在最初通知的14天以及再次给予的7天内没有指定仲裁员,N. S. Sevastoponlos为独任仲裁员。但天津市凯强商贸有限公司均未予以回应。
  2005年7月18日,英国伦敦仲裁员作出仲裁裁决。判令天津市凯强商贸有限公司向世界海运管理公司支付:(1)运费163815. 38美元及利息;(2)世界海运管理公司因申请仲裁而产生的费用;(3)仲裁裁决费用。
  世界海运管理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要求承认和执行上述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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