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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2007年4月24日 [2007]民四他字第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桂高法[2007] 89号《关于授权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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