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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练志伟与被上诉人陈如明及原审被告林惠贞、郑秀英及原审第三人福州市常青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陈如明支付30万元定金后,常青公司股东练长清等将下属工厂、停车场的部分车间、场地及建加油站前期批准的手续移交被上诉人陈如明。2000年10月12日,常青公司还特别出具承诺书确认《企业股份转让合同》已开始履行。在该股权未办妥工商变更登记之前,常青公司承诺陈如明有权对股份转让合同所约定的范围进行投资建设并可以对外合作、联营出租等,常青公司不得对此干涉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常青公司负责。陈如明随即投资兴建加油站,并以福州市明利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将此加油站所有资产及设备租赁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为中石化福州分公司)。该加油站后命名为中石化福建福州常青加油站。
  此外,陈如明还支付了常青公司2001年上半年应缴的土地使用税及电变压器移位工程款、监理费等共计30195元。
  另,常青公司原股东练长清于2002年11月30日死亡,根据[2003]闽证内字第0554号《继承权公证书》练长清在常青公司的遗产权由练志伟、郑秀英(分别为练长清的儿子,妻子)共同继承。2000年4月10日常青公司的公司章程显示公司股东分别为练长清、练志伟、林惠贞,各占42.86%、 28.57%、 28.57%的股权。练长清死亡后,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已变更为:练志伟、林惠贞、郑秀英,各占39.285%、 28.57%和32.145%的股权。
  根据案卷中的土地档案资料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显示,常青公司原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讼争地块土地使用权的性质系划拨地,合法使用人是常青公司。营业执照显示1996年11月20日常青公司登记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
  1988年常青公司向福州市财政局借款53万元截至2003年9月26日共欠本息113.48万元。
  福州明利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本案上诉人陈如明,股东系黄珠英及前屿加油站。黄珠英与陈如明系夫妻关系。
  二、对讼争合同性质的两种意见
  合议庭多数人认为,讼争合同的性质,应从合同的名称、内容去审查认定,同时还应考察签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从合同的名称来看,2000年7月6日,被上诉人陈如明与练长清、林惠贞签订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合同的名称明白地表明系"企业股份转让";合同的"甲方"署名"福州市常青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练长清";"乙方"署名陈如明。即练长清是作为常青公司股东代表与被上诉人陈如明签订股份转让合同的,签约主体合格,符合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特征。若是公司的财产转让,转让主体只能是常青公司而不应是常青公司股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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