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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黄石、荆州、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黄石、荆州、荆门市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2007年3月22日 [2007]民四他字第4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 2007] 61号《关于增加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管辖法院的请示》收悉。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
一条
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
》第
一条
的规定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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