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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联盟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管理,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以及各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联盟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依法取得。
  (二)联盟组织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应依据联盟协议在项目申请书和任务书中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许可实施以及利益分配,以及联盟解散或成员退出的知识产权处理方案。对于知识产权约定不明确的项目不予立项。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的项目参与单位,5年内不得参与国家科技计划组织实施。
  (三)联盟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有向国内其他单位有偿或无偿许可实施的义务。
  (四)联盟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向境外转让或许可独占实施的,须报科技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 联盟根据本规定及国家科技计划和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制定联盟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配套管理办法,报科技部备案。办法应包括项目的组织管理体系、经费的匹配及使用、监督及责任追究、知识产权共享及分割等内容。

五、充分发挥地方和协会在联盟构建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紧紧围绕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支柱产业,突出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特色,运用市场机制推动本地区重点领域联盟的构建。
  第三十条 各地方应将联盟的构建和发展作为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的重要载体,在产业和区域上做出总体布局,加强工作指导,在政策、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推动联盟构建和发展可作为省部会商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地方开展试点的联盟,对国家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可根据自愿的原则,报科技部政策法规司备案,并抄报相关专业司局。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行业协会围绕本行业的重大技术创新需求,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沟通联络、咨询服务等作用,推动本行业重点领域联盟的构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材料一:
  申请试点联盟提交材料有关要求

  一、联盟协议文本(可参考材料二)4份,其中1份为联盟正式协议原件,3份为正式协议复印件,用于组织形式审核。至科技部相关司局收到申请试点联盟提交材料时止,所提供联盟正式协议原则上应当签署1年及以上。
  二、申请表(格式见材料三)一式3份。2份用于必要性与技术审核,1份供进行组织形式审核时参考。
  三、联盟组建必要性的说明材料(可参考材料四)一式3份。2份用于必要性与技术审核,1份供进行组织形式审核时参考。
  四、全部联盟成员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五、如联盟成员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联盟协议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

  材料二: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

  编 写 参 考
  (2009年12月修订版)

说明: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形成本《编写参考》,供联盟构建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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