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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9]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定,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第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实施风险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规定各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条 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生产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组织策划并确定产品实现过程,确保满足顾客要求;
  (三)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
  (四)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并保持记录;
  (五)指定专人和部门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确保相应法律法规在生产企业内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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