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9]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序号 | 类别 | 项目 | 条件 |
1 | 公共污水处理 | 城镇污水处理项目 | 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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