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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增加吉林省采育林建设工程采伐限额的批复(2009)

国家林业局关于增加吉林省
采育林建设工程采伐限额的批复
(林资发〔2009〕283号)


吉林省林业厅: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实施采育林建设工程增加采伐限额的请示》(吉林资〔2009〕4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增加你省2009年度采伐限额蓄积46.2万立方米,出材23.1万立方米,所增加的限额由你厅分解下达,专项用于你省采育林项目建设,并报我局备案。鉴于2009年度已近年底,允许增加的限额结转使用到2010年4月30日前。
  二、请你厅根据《吉林省采育林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尽快出台《采育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采育林调查设计实施细则》,严格规范采育林的采伐规划、伐区设计、迹地更新,确保采育林工程建设科学化、规范化。
  三、针对2008年采育林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伐区设计和采伐管理脱节、采伐和保留木确定不合理等问题,请你厅切实加强管理,强化措施,对采育林工程采取单列计划、单独设计、独立核算和单独建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伐区设计,强化采伐作业监管。
  四、国家林业局驻长春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要加大采伐规划、伐区设计、伐区作业等环节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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