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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技术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二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

1 目的


  为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产品的扩展、变更,优化《公告》产品数据库管理,制定本技术条件。

2 适用范围


  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和产品变更。

3 引用标准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17350-200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
  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
  注:①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定义按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厢式货车类别按GB/T17350-200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
  ②汽车及挂车型号编制按本技术条件附件《汽车及挂车型号编制规则》。

4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

  4.1 M类载客汽车
  4.1.1 M1类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注:同一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下同)。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车身型式,例如:普通乘用车、后仓门式乘用车、两门式乘用车、篷式乘用车、旅行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等;
  注: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外形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前后防撞杆、顶置行李架、外挂式备胎、进气隔珊、附加照明灯具等引起的车身外形和尺寸变化。
  车身结构一般可分为承载式、半承载式和非承载式。
  ●车身本体材料,如金属,玻璃钢等;
  ●动力装置;
  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
  气缸数和排列;
  功率差不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1.2倍以下);
  排量(仅指轿车);
  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
  位置(前、中、后)。
  ●车轴数;
  ●驱动轴(数量、位置);
  ●转向轴(数量、位置);
  ●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
  4.1.2 M2和M3类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
  注:载客人数(不包括驾驶员)不超过22人的客车按小型客车处理。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定义的级别;
  ●车身型式,例如承载式车身,单层/双层,低地板,整体式/铰接式等;
  注: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形状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顶置空调、车顶行李架、车后行李梯、改变车门、车窗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改变车门、车窗的开闭方式等引起的车身结构、形状和尺寸变化。
  ●动力装置;
  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
  功率差不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1.2倍以下);
  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
  位置(前、中、后)。
  ●整备质量之差不超过15%(最高为最低的1.15倍以下);
  ●最大设计总质量之差不超过15%(最高为最低的1.15倍以下);
  ●车轴数;
  ●驱动轴(数量、位置、连接);
  ●转向轴(数量和位置);
  ●行车制动系型式;
  ●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
  4.2 N类(N1、N2、N3类)载货汽车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
  ●驾驶室(车身)型式;
  注:驾驶室型式无差别是指驾驶室的结构、形状、准乘人数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导流罩、附加照明和指示灯具所引起的形状和尺寸变化。
  由普通驾驶室、半高顶驾驶室、高顶驾驶室或由单排驾驶室、排半驾驶室构成的系列驾驶室可以认为驾驶室型式无差别。
  当车辆为客厢式货车时,指车身型式无差别。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外形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顶置空调、改变车门、车窗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改变车门、车窗的开闭方式等引起的车身结构、外形和尺寸变化。
  ●货厢型式,如普通拦板式货车、自卸车、半挂牵引车、客厢式货车等;
  ●动力装置;
  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
  功率差不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1.2倍以下);
  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
  ●整备质量之差不超过10%(最高为最低的1.1倍以下);
  ●最大设计总质量;
  ●车轴数;
  ●驱动轴(数量、位置、连接);
  ●转向轴(数量和位置);
  ●行车制动系制动型式;
  ●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
  4.3 O类(O1、O2、O3、O4类)挂车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
  ●轴数;
  轴距之差不超过10%(轴距指任一相邻两轴之间的距离,最高为最低的1.1倍以下);
  车架纵梁结构,如直梁,阶梯梁,大鹅颈,小鹅颈等;
  ●制动系型式,如:无制动器/惯性式/助力式;
  ●整备质量之差不超过10%(最高为最低的1.1倍以下);
  ●最大设计总质量;
  ●车厢式样,如:普通栏板式半挂车,平板式半挂车、骨架式集装箱半挂车等。
  4.4 专用汽车
  4.4.1 同一型号的专用汽车产品应符合4.1~4.3中的适用条款要求。
  4.4.2 采用二类底盘通过改装作业形成的同一型号作业类专用汽车产品,只要满足二类底盘技术参数,其整备质量和总质量可以不符合4.1~4.3条款中对整备质量和总质量的要求。
  4.4.3 专用汽车产品之间,如属于不同术语定义的产品(按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对于专用车最细层次的划分,如救护车、殡仪车、运油车、修井车等),尽管符合4.1~4.3条款要求,也应单独编制产品型号。
  4.4.4 同一型号的专用汽车产品,其上装部分应功能相同、作业方式相同、布置位置相同。
  4.4.5 专用汽车与普通M类、N类和O类汽车产品之间,尽管符合4.1~4.3条款要求,专用汽车也应单独编制产品型号。
  4.5 其它规定
  4.5.1 货车二类底盘和客车三类底盘按4.1~4.2条中的适用条款执行。
  4.5.2 超限产品(如尺寸、质量等参数超出相关国家标准要求)与普通M类、N类和O类汽车产品相比,尽管符合4.1~4.3条款要求,也应单独编制产品型号。
  4.5.3 加装了警示标识、标记打算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汽车产品与运输普通物品的产品相比,尽管符合4.1~4.4相关条款要求,也应单独编制产品型号。
  4.5.4 同一型号的自卸汽车和自卸半挂车产品,其举升方式和举升位置应相同。
  注:危险货物的定义按GB21668-200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标准。

5 汽车发动机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


  同一型号的汽车发动机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点火方式(点燃式、压燃式);
  ●进气方式(普通、增压);
  ●冷却方式(风冷、水冷);
  ●燃料种类(汽油、柴油、NG、LPG、双燃料等);
  ●燃烧室结构(仅适用于压燃式发动机,指直喷式、预燃室式、涡流燃烧式等);
  ●供油方式(对点燃式发动机指化油器、单点/多点燃油喷射等;对压燃式发动机指直立泵、分配泵、单体泵、高压共轨等);
  ●点火次序;
  ●气缸数目和排列;
  ●排量;
  ●额定功率或净功率(仅适用于重型汽车发动机);
  ●发动机的排放水平相同(仅适用于重型汽车发动机)。

  附件
  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1 目的


  为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汽车和挂车产品的型号编制,制定本规则。

2 适用范围


  实施《公告》管理的汽车和挂车产品。

3 引用标准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QC/T 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
  GB/T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

4 术语


  汽车和挂车产品的型号:为了识别汽车而给一种汽车指定的一组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的编号。
  企业名称代号:识别汽车生产企业的代号。
  车辆类别代号:表示汽车所属分类的代号。
  主参数代号:表示汽车主要特性的代号。
  产品序号:企业自定的表示类别代号和主参数代号相同的车辆的序号。
  专用汽车分类代号:识别专用汽车的结构类别和用途的代号。
  企业自定义代号:企业按需要自行规定的补充代号。

5 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的构成


  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由企业名称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产品序号组成,对于专业汽车及专用挂车还应增加专用汽车分类代号。必要时可以附加企业自定义代号。如下图:
  (图略)
  5.1 企业名称代号
  企业名称代号用代表企业名称的两个或三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5.2 车辆类别代号
  车辆类别代号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各类汽车(包括底盘)和挂车的车辆类别代号按照下表进行编制。

  汽车(包括底盘)和挂车产品类别代号

车辆类别代号

车辆种类

车辆类别代号

车辆种类

车辆类别代号

车辆种类

1

普通货车

4

半挂牵引车

7

轿车

2

越野汽车

5

专用汽车

8

 

3

普通自卸汽车

6

客车

9

挂车

注:

1. 本表普通货车,指符合GB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3.1、2.1.2.3.2、2.1.2.3.3条定义的,具有敞开式(平板式)载货空间的货车。

2. 本表越野汽车,指符合GB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中第3.5条(G类)定义的车辆(包括符合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中第4.2条定义的车辆)。

3. 本表普通自卸汽车,指符合GB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3.6条定义的,具有普通自卸货厢(加盖或者不加盖)和自卸功能、不属于GB/T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中第3.1.3条(专用自卸汽车)规定的车辆。

4. 本表半挂牵引车,指符合GB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2条定义的车辆。

5. 本表专用汽车,指符合GB/T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中有关专用汽车定义的车辆。

6. 本表客车,指符合GB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1~2.1.2.1.6条定义的车辆(不包括越野客车和专用客车),及符合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中第4.3条定义的车辆。

7. 本表轿车,指符合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中第4.1条定义的车辆。

8. 本表挂车,指符合GB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条定义的车辆。


  5.3 主参数代号
 
 主参数代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对于各类汽车的规定如下。
  5.3.1 普通载货汽车、越野汽车、普通自卸汽车、半挂牵引车、专用汽车和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总质量(单位:t)。当总质量存在多个数值时,以总质量最大数值进行修约作为主参数代号;当总质量在100t以上时,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
  5.3.2 客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长度(单位:m)。当车辆长度小于10m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m)值的十倍数值表示。当长度存在多个数值时,以长度最大数值进行修约作为主参数代号。
  5.3.3 轿车的主参数代号为发动机的排量(单位:L),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其值的十倍数值表示。对于纯电动轿车,主参数代号为“00”。
  5.3.4 主参数的数值修约按GB8170《数字修约规则》的规定。
  5.3.5 主参数不足规定位数时,在参数前以“0”占位。
  5.3.6 当对已《公告》产品进行变更、扩展时,如变更、扩展数值影响到了主参数代号,则应对产品型号进行更正。
  5.4 产品序号
 
 产品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字由0、1、2、3、4、5……依次使用。
  5.5 专用汽车分类代号
  专用汽车分类代号按照GB/T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的规定。
  5.6 企业自定义代号
  企业自定义代号按照企业的需要编制,可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位数由企业自定。
  对于新能源汽车的企业自定义代号规定如下:
  HEV-----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底盘
  SHEV----串联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底盘
  PHEV----并联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底盘
  CHEV----混联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底盘
  BEV/EV--纯电动汽车/底盘
  FCEV----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底盘
  DMEV----二甲醚汽车/底盘
  5.7 为了避免与数字混淆,不应采用汉语拼音字母中的“I”和“O”。

  附件三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1 目的


  为规范车辆公告产品检验的同一型式判定,制定本条件。

2 适用范围

  2.1 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
  2.2 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2.3 本条件仅作为公告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方案技术审查的依据,不作产品一致性核查等其它用途。

3 定义

  3.1 同一型式--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3.2 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同一型式判定可分为对系统、部件的判定。
  3.3 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4 同一型式判定原则

  4.1 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4.2 完全相同的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4.3 标准或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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