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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部管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再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部党组针对上述干部的一贯表现等情况,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一年后,如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需经部党组研究决定,其中机关司局级领导干部还应征求中央组织部的意见。

第三章 问责程序、实施及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对部管领导干部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责线索,人事教育司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听取部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意见,对需要问责的,形成调查报告,向部党组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问责线索,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听取部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意见,对需要问责的,形成调查报告,向部党组提出问责建议。

  (三)调查中,应当听取被问责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四)部党组集体讨论,作出问责决定, 并按相关规定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五)人事教育司将《部管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的干部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并负责执行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 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部党组可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 《部管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包括: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包括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七条 问责决定下达后,部党组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干部谈话,做好思想工作,责成做好工作交接等事项。

  第十八条 人事教育司及时将被问责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按照相关规定,回复问责建议单位,将执行情况报告部党组。

  第十九条 问责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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