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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党【200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直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正确履行职责,部党组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部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强化责任意识,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司局级领导干部及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直属高校局级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部管领导干部)。

  第三条 部党组为问责的决定机关,部人事教育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为执行单位。对部管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使用《部管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式样见附件)。

  第四条 对部管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部管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在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工作失职,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定、规定,以及部党组的决策、部署,致使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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