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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的通知


  第十条 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做出贡献的军队和武警部队。其获奖标准为:

  官兵无偿献血知晓率达到95%以上、自愿无偿献血100%的军队和武警部队军级(独立师)以上单位。

  第十一条 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用以奖励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奉献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的捐献者;

  (二)特别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2次以上的捐献者,或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且自愿无偿献血20次以上的捐献者。

第三章 表彰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相关申请材料的收集、报送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统计、初审工作。

  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总后勤部卫生部组成“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负责对无偿献血表彰奖项的审核、评定、审批。

  第十三条 各地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表彰:

  (一)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

  (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一星级至三星级)。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表彰:

  (一)  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

  (二)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四星级至五星级);

  (三)  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

  第十五条 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表彰:

  (一)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

  (二)无偿献血促进奖;

  (三)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

  (四)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

  (五)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

  (六)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特别奖。

  第十六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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