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上级党委(党组)人事部门组成考察组到人选所在单位(部门),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等方式实行深入差额考察,提出后备干部初步人选名单报党委(党组);
(五)上级党委(党组)集体研究认定后备干部名单;
(六)上级党委(党组)或其人事部门以适当形式向呈报单位党委(党组)反馈后备干部名单及考察情况。
第十一条 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范围为:
(一)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本单位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领导干部;
(三)近期退下来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根据单位工作性质,推荐范围可扩大到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本单位人数较少的,应扩大到全体工作人员。局机关后备干部会议投票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为机关全体干部。
第十二条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范围为:
(一)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本单位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近期退下来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本单位人数较少的,可扩大到全体工作人员。局机关后备干部个别谈话推荐参加人员范围可视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深入考察中,参加个别谈话人员范围一般与个别谈话推荐人员范围相同。
第十四条 选拔后备干部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资格严格把关。要全面考察建议人选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察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及实绩和发展潜力,注意了解其熟悉领域和主要专长。
第十五条 选拔后备干部坚持定期集中补充调整和平时动态调整相结合。按照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坚持每5年进行1次集中调整,根据干部条件和考察情况重新确定后备干部名单。结合年度考核、领导班子调整等,对后备干部及时进行补充调整,实现后备干部队伍有进有出,始终保持合理数量。
第十六条 对考察对象人选,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请纪检监察部门对所有考察对象出具廉洁自律意见。对署名反映情况、线索比较清楚的,考察组可直接核实;线索不具体、一时难以核实的,转请有关单位(部门)处理。对反映问题比较多、情况比较复杂、一时了解不清楚的,暂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