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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09年第53号--关于变更重新注册时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要求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2009年第53号)
关于变更重新注册时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要求的公告
从2010年1月1日起,申请变更重新注册时,生产企业应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复印件,并在该复印件上注明其与原件一致,同时由生产企业签章;领取新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时须交回原件。2010年1月1日前已受理的申请项目不再退回原医疗器械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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