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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


  (三)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

  (四)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五)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

  (六)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

  (二)企业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

  (三)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四)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五)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六)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七)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

  (二)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企业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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