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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9〕1315号)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机动车损失保险附加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的请示》(都邦发〔2009〕387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在宁波地区使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费率(条款编号为A16G02F01091214),有关保险条款费率的其他未尽事宜,适用保监产险〔2009〕986号文件的规定。

  此复

  附件: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费率(宁波专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宁波专用)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保险合同”)。

  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辆,在修理前应当按照主险合同的规定,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修理方式和费用。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本附加保险合同,并增加支付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自主选择具有被保险机动车辆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保险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费率说明(宁波专用)

  选择该特约条款,按照国产/进口车,对机动车车损险保险费进行相应的调整。

 车辆类型

  保费计算方法

  国产车

  车损险保费上浮10%-30%

  进口车

  车损险保费上浮1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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