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植物新品种保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办科[2009]73号 2009年11月18日)
为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项目的管理,促进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将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植物新品种保护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规章制定和修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贯彻实施、品种权申请受理、审查、测试、授权、复审、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行政执法、宣传培训、政策研究、履约和国际交流等工作。
第三条 项目由农业部组织实施。农业部负责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审批立项、实施的监督检查、组织验收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总体部署,印发项目申报指南。
第五条 各有关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科研、教学和其他事业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申报书,主要包括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年度目标、预期效益、项目内容及金额、时间进度、人员分工、资金测算、单位情况等内容,并上报农业部。
第六条 农业部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审查,择优审批立项,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植物新品种保护项目合同》。项目合同主要包括项目来由、年度目标、预期效益、项目内容及金额、时间进度、人员分工、资金测算、单位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项目执行及资金管理
第七条 项目实施时间原则上为一年,特殊项目可滚动实施。凡纳入计划的项目,要按期完成并达到规定的项目目标。
第八条 对已立项的项目,项目资金由农业部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和项目合同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内容、进度安排、资金使用方向等。如确需调整,必须报农业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