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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消费[2009]第73号)――农用薄膜行业准入条件

  3.农膜吨制品电耗不超过500千瓦时、耗水量不超过1立方米。

  4.实施改扩建项目后,农膜生产能力不低于10000吨/年。

  5.改扩建项目涉及新申请用地的,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

  二、生产工艺和装备要求

  (一)生产工艺必须符合质量保证体系工艺文件要求,采用成熟的生产技术,满足农膜产品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棚膜生产企业应具备生产功能性母料的能力,或得到其它能够生产功能性母料企业的技术支持。

  (三)配备物料混配设备,能确保生产原料(主、辅料)均匀混合。

  (四)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完善的检测手段和检测设备,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必备的产品质量检测设备包括:拉力机、熔融指数测试仪、快速流滴实验仪、水分含量测试仪等。

  三、产品质量

  (一)企业应设立质量检验机构,配备专职质检人员,建立健全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三)产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要求。
  (四)不得以废旧塑料、劣质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农膜产品。
  (五)新产品须由企业或企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两年以上的多点田间应用试验,经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评估确认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大面积推广应用。

  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一)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重视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要求,建设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依法申请环境保护设施专项竣工验收。

  (二)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三)严格贯彻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规定,用地规模和土地利用强度必须达到土地使用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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