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消费[2009]第73号)
为贯彻落实《
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促进农用薄膜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环境保护,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部制定了《农用薄膜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农用薄膜新建、改扩建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节能评价、安全许可、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农用薄膜行业准入条件》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农用薄膜行业准入条件
为贯彻落实《
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促进农用薄膜(以下简称农膜)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环境保护,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新建农膜企业、改扩建农膜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新建农膜企业
1.选址必须符合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
2.拥有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生产农膜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拥有与上述技术、工艺文件相符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4.拥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配套的检测设备。
5.形成的农膜生产能力不低于10000吨/年。
6.生产装置符合国家节能、节水要求,农膜吨制品耗电量不超过500千瓦时、耗水量不超过1立方米。
7.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及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固体废物的管理和处理处置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
8.废(次)品能够回收利用,回收利用装置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二)改扩建农膜项目
1.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具备质量保证体系及检测条件。
2.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及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固体废物的管理和处理处置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