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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
(教职成[200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各保监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进一步落实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为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提供制度保障,促进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教育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保险教育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6〕24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在历时两年多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训实习特别是顶岗实习的实际和特点,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现就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我国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质量稳步提高,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基本确立。2008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达到812万人,在校生达到2087万人,实现了高中阶段教育中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大体相当的目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的要求,每年约有800万左右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要参加顶岗实习。推进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的制度建设,要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学生实习期间的风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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