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外汇局核销部门发现的境外收汇信息中基础信息或国际收支申报信息有误时,应将错误信息提交国际收支部门。经国际收支部门确认后通过国际收支系统反馈银行进行修改或删除。境内收汇信息中的基础信息有误时,无需经国际收支部门确认,由外汇局核销部门直接反馈银行进行修改或删除。
第十九条 出口单位发现申报信息有误且核销专用信息未用于核销的,应及时通知银行对申报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如核销专用信息已用于核销的,应及时通知外汇局核销部门在核销系统(包括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网上核销系统等)中清除已核销信息,以及通知银行对申报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
第二十条 对于逾期未进行核销专用信息申报的,比照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相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申报为贸易项下且不用于出口核销的出口收汇,外汇局将按照已收汇未核销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 对实行业务数据集中管理的银行,由数据中心所在地的银行负责核销专用信息的采集及发送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表1: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
(第一联 银行留存 第二联 申报主体留存联)
申报号码
| □□□□□□ □□□□ □□ □□□□□□ □□□□
|
收款人名称
|
|
□ 对公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对私
| 个人身份证件号码 □□□□□□□□□□□□□□□□□□
|
结算方式
| 信用证□ 托收□ 保函□ 电汇□ 票汇□ 信汇□ 其它□
|
收入款币种及金额
|
| 结汇汇率
|
|
其中
| 结汇金额
|
| 账号/银行卡号
|
|
现汇金额
|
| 账号/银行卡号
|
|
其它金额
|
| 账号/银行卡号
|
|
国内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
| 国外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
|
付款人名称
|
|
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 □□□
| 收账/结汇日期
|
|
本笔款为预收货款: □ 预收货款
|
交易编码
| □□□□□□
| 相应币种及金额
|
□□□□□□
| 相应币种及金额
|
交易附言
|
|
|
以上栏目的填写应与涉外收入申报内容一致
|
本笔款为福费廷项下收汇 □ 已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
|
本笔款为无追索权的出口保理融资项下收汇 □ 有余款 □ 余款金额:________
|
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
|
收汇总金额中用于出口核销的金额
|
|
填报人签章
|
填报人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