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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 进口单位办理贸易项下对外付款业务时,应准确填写付汇凭证中相关信息,在“是否为进口核销项下付款”栏内必须选择“是”;对于一笔付汇涵盖多种交易性质,只要涉及贸易进口付款的,也应在“是否为进口核销项下付款”栏内选择“是”。

  第八条 进口单位应根据实际对外付款交易性质,按照“国际收支交易代码”填写交易编码。如果本笔付款涉及多种交易性质(如贸易、非贸易以及资本等),依据贸易从大原则,交易编码第一行填写“进口核销项下付款”交易编码,第二行填写次大金额的交易编码。

  第九条 对于一笔付款涉及多种交易性质,按照贸易从大原则,无论贸易项下付款金额大小,进口单位必须将贸易项下支付金额填写在交易币种金额第一栏内。对于一笔贸易项下付款涉及多种贸易方式付款的,按照金额从大原则,在相应币种金额第一栏内填写最大付款金额,第二栏填写次大金额。

  第十条 进口单位应按照付款性质,选择本笔付款是否为“预付货款”、“货到汇款”、“退汇”(指原进口付汇因合同取消等原因产生的外汇退回)及“其他”交易性质。对于货到汇款结算方式项下付汇的,应按照对应进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填写到货信息,进口货物报关单号填写预录入编号。

  第十一条 进口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如实填写“最迟装运日期”。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支付,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为实际收汇日期。

  第十二条 除货到汇款实行自动核销管理以外,进口单位通过其他结算方式办理对外付汇手续的,应在最迟装运日期后60天内,填写《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见附件3-1),持付汇凭证中“核销主体留存联”等相关有效付汇凭证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到货核销手续。

  第十三条 单证合并后,现行进口付汇核销单号,由《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申报号码、进口核销专用申报号码代替。

  第十四条 申报号码/核销申报号码由22位字符组成,具有唯一性,由系统自动产生。其具体构成是:6位地区标识码+4位金融机构标识码+2位金融机构顺序码+6位汇入/汇出日期+4位银行业务流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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