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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应当成立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在学科带头人的领导下,负责本学科建设中日常管理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包括相关教研室、研究室、实验室人员。
  由多学科组成的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其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小组成员应当跨学科组成。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学科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方向和领域,并制定高层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项目和学术梯队建设等具体计划。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应当在资源配置上对重点学科予以倾斜。
  第十六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报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年度执行情况、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应当组织专家对报送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目标责任制。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学科带头人为目标责任人,对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负有主要责任。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应当作为单位领导业绩考核的内容,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学科带头人的责、权、利,赋予学科带头人一定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建设经费由国家、地方和所在单位共同筹集和投入。国家资助一定额度的建设资金,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及地方政府应当配套相应的经费。
  鼓励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引进社会资金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
  第十九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建设经费使用安排,每年由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小组根据学科建设需求和实际情况作出经费使用计划,经所在单位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报本单位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学科带头人负责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划拨的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人才培养、教学研究、学术交流、课程建设、计算机信息库建设、条件建设以及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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