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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应当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学位点建设以及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室、重点专科(专病)建设紧密结合,统一目标,综合集成。
  中医药重点学科应当有明确的学科学术发展目标和若干个稳定的研究方向,并有支撑这些方向的研究课题。围绕推动中医药学术发展,提高临床疗效和中医药服务能力,在本学科的核心理论、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创新方面有所突破。
  第七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综合效益,增强自身发展能力。
  第八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应当完成学科建设的基本任务并达到学科建设目标,并在承担高层次人才培养、教学改革、学术梯队建设、科学研究、提高临床疗效,服务中药产业发展,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实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学科建设单位三级管理机制。
  第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制定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实行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对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成立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及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 负责对各地申报的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组织评审、中期检查、验收和日常指导、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配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做好中医药重点学科的管理、考核、评估等有关工作,负责本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的统筹建设和管理,筹措落实本地区配套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应当成立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主要领导组成。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的全面协调工作,制定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和各项管理措施,组织检查、监督,研究和解决学科建设工作中的主要问题,中医药重点学科领导小组每年应当组织召开不少于两次的工作例会。
  第十三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应当确定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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