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推动中医药学术进步和知识创新,促进中医药事业可持续发展,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中医药疗效和服务能力与水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要求,我局计划启动新一轮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突出中医药特色与优势,规范和加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设置应当坚持基础与临床并重,中医与中药并重,继承与创新并重的原则;中医药重点学科管理应当坚持优胜劣汰原则,引进竞争与激励机制,通过动态管理,建立高效的运行模式,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四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的申报单位应当为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或省级以上教育、科研机构,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
第二章 目标管理
第五条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为五年。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应当有基本任务、总目标及阶段目标。中医药重点学科检查评估,应当以完成本学科建设目标和基本任务为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