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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15号――对欧盟碳钢紧固件反倾销的初裁公告

  1.物理特征
  国内同类产品和被调查产品同样都包括螺栓、螺钉、自攻螺钉、木螺钉和垫圈等。按照强度不同,国内产品和被调查产品的螺栓和螺钉都分为4.8级、5.8级、6.8 级、8.8级、10.9级和12.9级等,垫片都可以分为100HV、200HV、300HV和420HV等。国内产品和被调查产品使用的原料都是线材。
  从使用的材料来看,一般3.6~6.8级采用碳素结构钢生产(SWRCH6A、8A、10A、18A、22A及Q195、Q235等);8.8级、9.8级一般采用低碳合金钢(SWRCH32H、35K、ML35、20MnTiB、ML40Cr等);10.9级采用低中碳合金钢或合金钢;12.9级采用合金钢。中国与欧盟采用的原材料虽然各国的牌号不同,但其化学成分均相近,可相互替代。
  2.技术特征
  国内同类产品和被调查产品都遵循相同的技术标准。例如,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汽车紧固件与被调查产品的型式尺寸、性能要求基本相同,没有本质区别。汽车紧固件中螺纹紧固件比例最大,有少量配套螺母、垫圈等。除缸盖螺栓外,大都是六角或内六角扳拧形式,除重型卡车和一些专用车辆外,所用螺纹规格一般小于M20,均为普通螺纹,螺纹精度比一般商品紧固件要求高,不同车型和不同厂家在产品某些细节上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型式大同小异;机械性能等级以8.8级及以上为主,10.9和12.9占一定比例,材料多为合金钢;尽管结构形式不同,所采用的螺纹标准和机械性能标准均以国际标准为基础。
  3.工艺流程
  不同产品和不同生产厂家的工艺可能有所差别,增加或减少部分工序,或改变工序排序,但紧固件基本工艺流程相同。
  材料改制→成型加工→热处理→表面处理→检验→包装
  材料改制。可以由材料供应商完成,也可以在生产企业完成,国内大型紧固件企业大都有材料改制车间。
  成型加工。紧固件头部成型加工一般在多工位冷镦机上完成,也有的在压力机上分序完成,螺纹在滚丝机或搓丝机上完成。为了提高螺纹的耐疲劳性和减少热处理变形对螺纹精度的影响,一些产品的螺纹加工安排在热处理以后,并且增加螺纹坯径磨削工序。
  热处理。考虑到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目前热处理普遍采用网带淬火回线,淬火炉带有可控气氛,防止发生脱碳。
  表面处理。包括氧化、电镀锌、达克罗涂层等,表面处理盐雾试验要求几十小时至几百小时不等。
  检验。包括材料检验、加工过程中的检测、工序间检测、成品检验等,检测内容包括尺寸和形位误差、机械性能、表面处理、表面缺陷等,一些产品安排磁粉探伤、涡流分选、疲劳试验、扭矩系数测试等特殊检验工序,也有进行某些参数全数在线检测,如螺纹光学检测等,部分设备带有工艺参数监控装置,如镦锻力传感器。
  包装。按用户要求确定,对于部分直接配送到生产现场的产品,采用周转箱简易包装配送。
  上述工艺均为较成熟和普遍采用的工艺,各国差异不大。
  4.产品用途
  中国国内生产的碳钢紧固件与被调查产品用途基本相同,主要用于汽车工业、电子产品、电子设备、机械设备、建筑以及一般工业用途等。
  5.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
  国内同类产品和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基本相同,主要通过分销商或直销的方式进行销售。客户群体相同,部分客户同时使用中国国内生产的碳钢紧固件和被调查产品,二者可以相互替代。
  综上所述,中国国内生产的碳钢紧固件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征、技术特征、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可替代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生产的碳钢紧固件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在提交的答卷中,伍尔特(上海)五金工具有限公司、阿诺德紧固件(沈阳)有限公司、锐卡(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认为,中国国内生产的同类产品和从欧盟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在性能、质量上有非常大的差距,不可以替换使用。
  针对此问题,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进行了重点调查。调查机关了解到,目前从生产设备上看,国内外生产碳钢紧固件的设备基本相同;从使用的材料看,国内外均使用盘条,国内企业使用的是宝钢等大型钢铁企业生产的钢材,质量可靠;从人员素质看,目前国内紧固件从业人员素质大幅提高,均接受职业教育培训等;从检测设备上看,国内除拥有全国性的设备检测中心外,上海标五等紧固件企业均拥有先进的检测设备,能保证产品生产的一致性。在实地核查中,申请人认为,国内紧固件产业已具备替代进口产品的能力,完全能满足国内下游企业的需求。常熟标准件厂提交了该公司为菲亚特配套的资质证书和合同,上海标五提交了该公司通过汽车紧固件ISO16969认证的资质证明。在对东风汽车紧固件有限公司核查时,该公司提交了其同时为神龙汽车公司配套的证据材料,执行并符合欧盟标准。就此问题,产业专家表示,国内生产流程与国外基本相同,产品实现的功能与国外完全相同。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范围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申请人的同类产品产量占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调查期内,国内申请人可以代表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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