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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15号――对欧盟碳钢紧固件反倾销的初裁公告

  4.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按照《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国内生产者、国内进口商、国外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调查问卷。
  (1)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的发放和回收。2009年3月30日,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发放了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答卷5份。阿诺德紧固件(沈阳)有限公司,伍尔特(上海)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和锐卡(上海)国际贸易公司递交了《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阿诺德成型技术有限公司和柏朗公司递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2)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的发放及回收。2009年4月29日,调查机关对常熟标准件厂等15家抽样企业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在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回调查问卷答卷15份。
  5.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2009年2月26日,应本案申请人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紧固件分会申请,调查机关召开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件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就本案的相关背景情况、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和与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陈述,同时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汇报材料。
  6.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09年6月17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2009年6月-7月间调查机关分别赴本案申请人企业东风汽车紧固件有限公司、上海标五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常熟标准件厂进行初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书、上述公司的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和公司财务数据等进行了核实,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中,上述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有关证据补充材料。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听取了本案申请人的陈述。核查结束后,常熟标准件厂和常熟英沪国际标准紧固件有限公司将分别填报的答卷合并后提交调查机关。
  7.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欧洲委员会对立案提交的书面评论意见。
  8.公开信息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调查问卷答卷及所附证据材料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调查范围及被调查产品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包括木螺钉、自攻螺钉、螺钉和螺栓(无论是否带有螺母或垫圈,但不包括用于固定铁轨用的螺钉以及杆径未超过6毫米的螺钉和螺栓)和垫圈。被调查产品范围不包括螺母。
  被调查产品名称:碳钢紧固件(英文名称为Certain Iron or Steel Fasteners)。
  主要用途:碳钢紧固件是碳钢制的用于紧固连接的机械零件,应用范围包括汽车工业、电子产品、电子设备、机械设备、建筑及一般工业用途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3181200、73181400、73181500、73182100和73182200。以上税则号仅供确定被调查进口产品范围参考之用。

  三、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和中国国内紧固件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第十一条关于同类产品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碳钢紧固件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技术特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因素进行了调查。调查证据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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