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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15号――对欧盟碳钢紧固件反倾销的初裁公告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6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自2008年12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6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事通知了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以下简称“欧委会”)。
  2008年12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欧委会驻中国代表团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欧盟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欧盟企业。
  2. 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58家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3.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鉴于应诉企业数量众多,调查机关初步决定采用抽样方法进行调查。2009年2月13日,调查机关向报名登记应诉的欧盟企业以及全部已知欧盟紧固件出口商和生产商发出抽样调查表,要求有关企业于15日内答复,并告知有关企业逾期不提交答复的后果,即调查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1条之规定,采用最佳可获得信息作出裁定。截至答复期限届满,32家欧盟企业填答并提交了抽样调查表,其中14家声称在调查期内曾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
  2009年4月3日,调查机关在全部14家配合调查且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了被调查产品的欧盟企业范围内,初步抽样选取7家企业进行调查,并于同日向各利害关系方发出征求评论意见的通知。截至评论期届满,调查机关共收到3份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对上述评论意见进行了审查后决定维持原抽样调查方案,并于2009年4月15日向被抽样选取的7家企业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答卷期间,卡马克斯工厂鲁道夫•凯乐曼有限公司(KAMAX-Werke Rudolf Kellermann GmbH & Co. KG,以下简称“卡马克斯公司”)、阿道夫伍尔特有限公司(Adolf Würth GmbH & Co. KG)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企业适当延期。截至本次问卷答复期限届满,调查机关收到了卡马克斯公司和阿道夫伍尔特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的答卷, 安国特股份有限公司(A.AGRATI S.p.A.)、毅结特公司(EJOT Baubefestigungen GmbH)、冯塔那鲁依基股份公司(FONTANA LUIGI S.P.A.)、INDUSTRIAS LANEKO S.A.L.和雷迅汽车法莫尔简易股份有限公司(LISI AUTOMOTIVE FORMER)等5家被抽样选取的企业没有提交答卷。
  随后,调查机关针对公司提交的倾销部分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向卡马克斯公司和阿道夫伍尔特有限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2009年8月6日,阿道夫伍尔特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申请,退出了此次反倾销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内,卡马克斯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答卷。
  由于被抽样选取的7家企业仅剩1家继续配合调查,调查机关于2009年9月22日向余下7家填答了抽样调查表且在调查期内曾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企业发出调查问卷,要求其在37天内提交答卷。答卷期间,Karl Berrang GmbH(以下简称Berrang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该公司适当延期。截至本次问卷答复期限届满,调查机关收到了Berrang公司的答卷。嘉固汽车固件有限公司(Caparo Atlas Fastenings Limited)、哥劳韦麦达有限责任公司(Growermetal S.R.L.)、特别螺丝厂工业有限责任公司(I.B.S. INDUSTRIA BULLONERIA SPECIALE S.r.l.)、罗波股份公司(LOBO S.P.A.)、力倍紧固系统有限公司(Richard Bergner Verbindungstechnik GmbH & Co. KG)和韦比吉有限责任公司(VBG Srl)等6家企业没有提交答卷。
  至此,调查机关已经向所有填报了抽样调查表且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了被调查产品的欧盟企业发出了调查问卷,仅有卡马克斯公司和Berrang公司按要求提交了完整答卷。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于卡马克斯公司,调查机关将根据其提交的答卷情况为其确定单独的倾销幅度;对于Berrang公司,由于其提交的答卷显示该公司为贸易商,并不生产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系从多个欧盟公司采购,因此调查机关无法为其确定单独的倾销幅度;对于其他未填报抽样调查表、未答卷以及退出调查的欧盟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1条和商务部《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第31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将根据已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裁定其倾销幅度。
  4.听取国内申请企业的意见及实地调查
  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派出调查人员赴部分国内紧固件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国内产业对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以及国内产业的产量、产能以及生产流程、原料投入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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