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听取利害关系方的意见
在案件调查期内,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中国大陆1,4-丁二醇生产企业新疆美克集团公司、境外应诉公司沙特国际丁醇公司、台湾大连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代表,听取了其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
(4) 赴中国大陆申请企业实地调查
调查机关于2009年2月派出调查人员赴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调研,了解1,4-丁二醇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投入、生产成本等以及中国大陆产业1,4-丁二醇的产能、产量、境内外市场等情况。
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
(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08年9月25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1,4-丁二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2008年10月15日,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 调查机关共收到有效登记材料2份。分别为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沙特阿拉伯的International Diol Company(以下简称沙特IDC或IDC)、中国大陆进口商浙江联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其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8年10月15日,调查机关成立1,4-丁二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并于当日发出《关于成立1,4-丁二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8年10月16日向已知的中国大陆生产者、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8份,分别为中国大陆生产者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华富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大连化工(江苏)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3份,中国大陆进口商中化国际太仓兴国实业有限公司和浙江联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2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沙特IDC、台湾大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3份。
应调查机关要求,2008年12月31日,沙特IDC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答卷补充材料1份;2009年1月4日,台湾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答卷补充材料1份。
经审查,浙江联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提交的答卷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造成其他利害关系方无法正常查阅该公司提交信息。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08年10月7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召开1,4-丁二醇反倾销案申请人陈述会的申请》。调查机关于2008年10月15日发出《关于召开1,4-丁二醇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通知》。2008年10月21日调查机关召开了1,4-丁二醇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就本案的相关背景情况、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和与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陈述,同时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1,4-丁二醇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汇报材料》。
2009年4月3日,调查机关收到沙特IDC陈述意见的申请。根据本案进展,调查机关建议初裁后进行。
(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调查机关未收到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书面评论意见。沙特IDC在向调查机关提交《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的同时,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反倾销调查产业损害抗辩》的书面材料(以下简称抗辩意见)。
2009年2月4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1,4-丁二醇反倾销案申请人关于沙特IDC产业损害抗辩的评论意见》(以下简称评论意见)。
2009年4月10日,调查机关收到沙特IDC提交的《IDC关于BDO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的第二次抗辩》(以下简称第二次抗辩)。
(6)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2008年12月15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1,4-丁二醇反倾销案实地核查的通知》。2008年12月22日至26日,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书及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和公司财务数据等情况进行了核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时,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1,4-丁二醇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后补充、修正材料》。
(三)初裁决定及公告
2009年5月5日,调查机关发布2009年第26号公告,公布了本案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大陆1,4-丁二醇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告决定自2009年5月6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该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时,须依据初裁决定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四)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的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
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步裁定中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申请人、上述国家和地区各应诉公司等有关利害关系方对初步裁定和初裁倾销幅度计算的书面评论。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对其主张依法予以了考虑。
(2)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09年5月19日-30日分别对沙特国际丁醇公司、台湾大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泥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地区)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整理,并依据《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和《
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的规定,向被核查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实地核查的结果。
对实地核查中收集到的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3)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二款和《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三家应诉公司对该信息披露提出的评论意见。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提出的意见和评论依法予以了考虑。
2.对损害和损害程度的进一步调查
(1)接收利害关系方对初步裁定的书面评论意见
自初步裁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调查机关收到了中国大陆产业申请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人对1,4-丁二醇反倾销调查案初步裁定的评述意见》和沙特IDC提交的《1,4-丁二醇反倾销案反倾销调查初裁评论意见产业损害及因果关系部分》(以下简称初裁评论意见)。其他利害关系方未提交对初步裁定的评述意见。
2009年6月22日,申请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1,4-丁二醇反倾销案申请人关于沙特IDC公司损害及因果关系进一步抗辩意见的再次评论意见》(以下简称再次评论意见)。该评论意见对沙特IDC提交的第二次抗辩意见及初裁后评论意见的有关主张提出评论意见。
(2)终裁前实地核查
2009年6月1日至5日,调查机关赴四川天华富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终裁前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调查问卷答卷及有关证据材料和本案终裁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该公司补充提交了有关证据材料,根据相关证据材料,修正了问卷中相关数据。核查结束时,该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BDO终裁前实地核查材料》。
2009年6月10日至11日,调查机关赴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终裁前实地核查。重点就本案终裁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查。2009年6月19日,该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1,4-丁二醇反倾销案终裁前核查有关问题的说明》。
2009年7月7日,调查机关赴本案进口商及下游生产企业中化国际太仓兴国实业有限公司和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终裁前实地核查。调查机关重点对调查问卷答卷及本案终裁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查并听取了其对本案的意见陈述。调查显示,两企业同时在使用进口BDO及中国大陆生产的BDO产品。其认为,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生产的BDO产品的销售渠道类似,存在相互竞争关系,属于同类产品;调查机关应该维护BDO市场的正常秩序及合理价格;理解并支持本次反倾销调查,希望本案能促进上下游共同发展。同时,也表达了本案终裁可能对BDO产品价格产生影响的关注。
(3)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及接收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意见
2009年6月29日,调查机关就沙特IDC曾提出拟向调查机关陈述意见一事与其沟通,拟听取其陈述意见。
2009年7月8日,沙特商务与工业部向调查机关表达了对本案的关注,沙特IDC就本案有关问题向调查机关进行了陈述。调查机关就沙特商务与工业部及IDC关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
2009年7月16日,沙特IDC向调查机关提交《关于BDO反倾销案IDC向产业损害调查局陈述其最新产业损害评论意见的申请》,要求向调查机关陈述意见,调查机关同意了其申请。
2009年7月20日,调查机关收到沙特IDC提交的陈述会材料《IDC关于BDO案产业损害调查的第三次抗辩》(以下简称第三次抗辩)。应沙特IDC申请,2009年7月22日,调查机关听取了沙特IDC的意见陈述。2009年7月28日,沙特IDC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BDO反倾销案IDC 7月22日陈述会后补充资料》(以下简称陈述会后补充资料)。
2008年8月4日,针对沙特IDC的上述抗辩,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1,4-丁二醇反倾销案申请人关于沙特IDC公司损害抗辩的第三次评论意见》(以下简称第三次评论意见)。
(4)公开信息及终裁决定前的信息披露
根据《
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
八条、第
十四条关于公开信息及送交查阅室的规定,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