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按月对完成验收现场检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经验收审查,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在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验收审批手续(不包括验收现场检查和整改时间)。
建设项目验收审批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经验收审查,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下达限期整改,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限期整改要求的落实。
按期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应重新向环境保护部提交验收申请。
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按季度进行公告(涉密建设项目除外)。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程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分类目录
附:
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分类目录
一、Ⅰ类建设项目
1.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大敏感项目。
2.跨大区项目。
3.化工石化:炼油及乙烯项目;新建PTA、PX、MDI、TDI项目;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油及天然气项目。
4.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
5.冶金有色:新、扩建炼铁、炼钢项目;电解铝项目;铜、铅、锌冶炼项目;稀土项目。
6.能源:单机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电站项目;煤电一体化项目;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年产200万吨及以上的油田开发项目;年产10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3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跨省(区、市)输油(气)管道干线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