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环发[2009]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认真兑现“七项承诺”,根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Ⅰ、Ⅱ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