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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的通知


  城镇布局。推进大城市、县(市)城镇和重点镇建设,形成空间布局合理、服务功能健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城镇体系。加快发展大城市,东营和滨州要扩大城市规模,提升综合实力,完善服务功能,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建成适宜创业和人居的城市。积极发展县(市)城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工业园区、商贸园区、居民社区,促进企业、服务、居住相对集中。集约发展重点镇,依托港口、大型企业、重要商品集散地和风景旅游区,建设一批集聚辐射功能较强、特色鲜明的小城镇。优化调整农村居民点,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切实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力度,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全面增强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推进生态建设
  加强生态林、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区、重要地质遗迹、湿地、草地、滩涂和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植物原生态,恢复和增强生态服务功能。加强沿海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完善基干林带,实施泥质海岸防护林封育试点。构筑近海生态防护屏障,促进渤海湾生态环境改善。加快水系林网、道路林网和农田林网建设,因地制宜推进连片成片造林,推行林经间作和枣粮间作。实施城乡绿化和水系整治,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建设优良人居生态环境。加强对水源地保护区、矿区地面塌陷区、落地油污染区、海(咸)水入侵区等生态脆弱区和水土流失、海沙开采退化区的综合治理。适度增加黄河口生态用水指标,保持河口地区生态平衡。逐步完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建设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实施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修复示范工程。到2015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东营、莱州、寿光、昌邑、邹平、博兴、乐陵等基本达到生态市(县)建设标准。
  (二)强化环境保护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环境共同保护、共同治理,切实提高环境承载能力。加快城市(镇)垃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对已建成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加大工业治污力度,依法关停超标排放企业,杜绝工业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以畜禽养殖污染、土壤污染、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治理为重点,有效控制农村面源污染。加大重点河流污染治理力度,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完善生态环境监测预警和监督执法体系,落实污染物减排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海洋工程、海上油气勘探开发及海洋倾废的环境保护监管,实施海洋环境监测预警预报工程。探索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市场。力争到2015年,重点行业及年耗能5000吨标煤、年取水30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企业70%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饮用水源地达标率分别达到90%、98%。
  (三)集约节约利用资源
  积极探索资源集约节约和持续利用的有效途径,建立完善资源开发保护长效机制,推进土地、水、矿产和海域资源高效利用。
  土地资源。按照功能分区,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推动土地集约化利用、规模化经营。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提高单位土地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有序推进盐碱荒滩地等未利用地集中成片开发,防止乱占滥用。开展基本农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撂荒地复垦、盐碱涝洼地综合治理,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农业用地综合效益。引导农民集中居住,推进乡村适度合并,鼓励农民向城镇搬迁,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水资源。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提高水资源集约利用水平。加大城市节水力度,强制推行节水设备和器具,鼓励再生水、中水回用,限制发展高耗水行业,支持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积极推广农业旱作技术,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农业,加大云水资源开发利用,提高地面蓄水能力。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和完善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推进水价形成机制和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水权转让制度和水权交易市场。加快更新改造供水配水管网,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回用率。到2015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0%,再生水回用率达到80%。
  矿产资源。依法管理矿产资源,严格开发资格认证和许可管理,严禁滥采,杜绝矿产资源流失。加强地质勘查,增强后备资源保障能力,合理开发石油、黄金、卤水和岩盐等矿产资源。加大对石油、黄金等资源产区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国家安排中央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适当对黄河三角洲地区给予倾斜。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专项用于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接续替代产业发展和解决相关社会问题。推进东营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试点。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专项贷款。
  海域资源。依据海洋功能区划,统筹协调各行业用海,合理利用沿海滩涂资源,开展海岸与近岸海域整治与修复,在围填海指标和滩涂利用上给予倾斜,适度围海造地,实现集中集约用海。
  (四)发展循环经济
  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建设全国重要的循环经济示范区。加强工业园区建设,提高园区产业集聚能力,新建工业项目要在园区布局建设,鼓励现有工业企业向园区转移,实现集聚生产、集中治污、集约发展。推进国家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加快发展,发展一批新型环保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强高效能、可循环技术研发,推广循环生产模式,加快化工、电力、建材、轻工等行业技术改造,构筑生态环保产业链。推进环境友好型产业集群发展,建设一批特色生态化工园区,推动清洁生产,加快传统化工向低排放、可循环、精细化方向转变。支持延伸石油化工产业链,综合利用海水、卤水和岩盐资源,推进海水梯级利用、油盐化工产品接续利用等重大循环经济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提升炼化企业,加强与国内外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合作,建设国内竞争力强的新型化工基地。大力加强节能减排,加大节能技术研发和推广,突出抓好化工、电力等重点行业节能,加强能源生产、运输、消费各环节的制度建设和监管,健全和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加强环境准入管理,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行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大力削减COD和SO2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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