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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外国籍商船违法逃逸应急处置规定》的通知

  4.1.1紧追须由绘有明显标志的执法船或航空器负责实施。
  4.1.2对于2.1所列情形实施紧追的,开始时被紧追船舶必须实际位于我国内水或领海,并在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发出命令的船舶或飞机并无必要也在内水或领海。
  4.1.3对于2.2所列情形实施紧追,开始时被紧追船舶必须实际位于我国专属经济区以内海域(包括我国内水、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并在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
  4.1.4紧追开始后不能中断。当需要更换船艇、飞机接替紧追的,须等接替船艇或飞机到位开始实施紧追后,原船艇、飞机才能停止紧追。
  4.1.5实施紧追的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对被紧追船舶进行跟踪监控。
  4.1.6实施紧追过程中应保存相关证据,特别是紧追行动符合相关公约、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据。
  4.2 紧追行动由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实施,不受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范围限制,直到紧追行动结束。
  当被紧追船舶在同一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驶往或可能驶往其管辖水域的相关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需要对紧追行动给予协助。
  当被紧追船舶已经驶出或判断即将驶出某一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范围时,该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立即向中国海事局报告,并通报邻近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相关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给予协助。
  4.3 当中国海事局认为必要时,可协调系统内执法力量或请求其他部门执法力量协助紧追。
  4.4 因不符合2.1、2.2确定的范围,或不符合4.1和4.2所要求的紧追要素,紧追不成立;或因实施紧追的执法船或航空器续航能力不够、航区受限、气象条件受限或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等因素致使紧追中断;或被紧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实施紧追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立即向中国海事局报告,并由中国海事局采取以下行动:
  4.4.1如果被紧追船舶下一港为国外港口,向下一港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关及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通报,请求协助调查。
  4.4.2如果被紧追船舶驶入第三国领海,向该国主管机关通报,请求协助调查。
  4.4.3如果被紧追船舶去向不明,向被紧追船船旗国主管机关通报,请求协助调查。
  4.4.4若被紧追船舶违法行为较为严重,通过部国际合作司向外交部通报,由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请求船旗国政府协助调查。

5 处置

  5.1 成功截停被紧追船舶后,如果停船地点位于我国内水、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由实施紧追的海事执法人员登轮进行调查,也可令其驶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如果停船地点位于上述以外海域,实施紧追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立即向中国海事局报告,由中国海事局决定驶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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