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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外国籍商船违法逃逸应急处置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外国籍商船违法逃逸应急处置规定》的通知
(海通航[2009]692号)


各直属海事局:
  近年来在我国管辖水域发生多起外国籍船舶违法逃逸事件,严重侵犯我国主权和海洋权益,并造成我国公民人命、财产受到损失,环境受到损害。为建立统一指挥、信息畅通、协调有序、反应快速、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有效应对在我国管辖水域内发生违法行为的外国籍商船逃逸行为,特制定本规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外国籍商船违法逃逸应急处置规定

1 目的


  建立统一指挥、信息畅通、协调有序、反应快速、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有效应对在我国管辖水域内发生违法行为的外国籍商船逃逸行为,对违法逃逸的外国籍商船实施紧追,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情形:
  2.1 外国籍商船在我国内水、领海内发生以下行为,并且拒不执行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其离港或责令其停航或改航指令而擅自驶离:
  2.1.1 违反我国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法律法规;
  2.1.2 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2.1.3 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2.1.4 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2.2 外国籍商船在我国专属经济区从事施工、勘探或测量活动未经海事部门批准,以及因发生事故、或故意排放禁排物对我国海域造成或有充分理由认为可能造成污染,并且拒不执行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航或改航指令而擅自驶离。

3 实施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各直属和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具体执行本规定。

4 应急反应

  4.1 发生2.1及2.2所列情形时,事件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2.1所列情形由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实施,2.2所列情形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应立即以明显、有效手段(电话、电传、VHF、AIS、广播、旗语、现场告知等)要求被紧追船舶停航或驶往指定地点。如果被紧追船舶不应答或仍拒绝执行指令,可通过被紧追船舶经营人、所有人或代理督促其停航或驶往指定地点,同时派出执法船或飞机实施紧追,并立即向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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