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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的通知
(国粮办人〔2009〕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制度建立以来,对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公开、科学、规范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加强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做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提高鉴定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质量督导员的职责及义务

  (一)质量督导员接受聘用单位的委派对鉴定站的工作实施督导。包括对考生资格审查、试卷管理与保密、监考及考场纪律、技能操作考评、鉴定组织及现场管理等进行督导。

  (二)质量督导员应对鉴定考试现场全程进行监督,重点做好对考场纪律的监督,对监考人员、考评人员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遇有严重影响鉴定质量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三)在每次鉴定督导过程中,质量督导员都应认真听取考生和鉴定站对鉴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鉴定结束后,质量督导员应认真填写《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报告》(以下简称《督导报告》,样本见附件1)并报送委派单位存档。

  (四)承担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鉴定中心)委派的质量督导工作。

  二、质量督导员的任职条件

  (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了解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方法和督导要求。

  (三)质量督导员一般不从培训老师、考评员和负责具体工作的鉴定站工作人员中聘用。

  三、质量督导员的使用和管理

  (一)质量督导员实行资格备案制度。质量督导员由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人事教育部门聘用,签订《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承诺书》(样本见附件2)后报国家局鉴定中心备案,并颁发由国家粮食局人事司统一印制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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