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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09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运营发展情况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跟踪,依据平台运营服务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对不合格的取消冠名并公布。
  第十六条 对已经冠名的示范平台,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冠名外,暂停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性行业协会下一年度的推荐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可参照本推荐指南,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平台和行业特色示范平台工作。
  第十八条 推荐指南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负责解释。
  附:⒈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表
  ⒉推荐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

  附1:
  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注册资本(万元) 注册日期 法人代表(负责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单位网址 E-mail 
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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