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运营发展情况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跟踪,依据平台运营服务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对不合格的取消冠名并公布。
第十六条 对已经冠名的示范平台,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冠名外,暂停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性行业协会下一年度的推荐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可参照本推荐指南,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平台和行业特色示范平台工作。
第十八条 推荐指南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负责解释。
附:⒈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表
⒉推荐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
附1:
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 单位性质 | |
注册资本(万元) | | 注册日期 |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 电 话 | | 手 机 | | 传 真 | |
单位网址 | | E-mail | |
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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