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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09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由平台服务机构填写《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向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请,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全国性行业协会可根据行业特色平台建设情况,组织平台服务机构填写示范平台申请,并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在确认资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申报条件后,从中选择服务业绩突出、效果显著、具有较强示范作用的平台,提出推荐意见,填写《推荐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服务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的上报文件,《推荐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
  2、《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及反映平台建设运营情况、服务绩效、对照申报条件自查情况的文字说明材料;
  3、平台服务机构的法人证书复印件;
  4、本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5、省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明(证书)复印件,省级及以上部门授予的荣誉证明(证书)复印件;
  6、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材料要求上报一式两份及电子版。《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表》、《推荐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www.miit.gov.cn或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下载。
  第十条 复核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复核意见,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或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公示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冠名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授予“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所在地?产业?服务特色)”称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集中办理一次。

第四章 跟踪指导

  第十二条 示范平台名录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和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运营服务情况通过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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