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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09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第二条 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建立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集聚区或服务于行业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试验试制、检验检测、设备共享、质量管理、信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人才培训等技术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公信度高,具有示范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示范平台应是具有开放、资源共享、公共服务特征,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认定或政府重点扶持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 推动示范平台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指导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全国性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本行业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示范平台应有较完善的建设方案和发展规划,服务的产业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区域产业特色优势。申报示范平台名称须反映所在地、主导产业和服务特色。
  第七条 示范平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服务于产业集群、特色优势产业中小企业,运作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明确的发展战略,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地、仪器设备和人才团队,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三)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质量服务能力,较强的组织社会资源能力,与大学、科研院所、企业等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四)从事技术服务业务两年以上,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具有可持续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服务收费合理,有较突出的服务业绩和较强的影响力,用户满意度高,在促进区域中小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水平方面作用显著。
  (六)对所服务区域或行业中小企业提升技术创新水平、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品牌创造力等有较强的支撑作用。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示范平台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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