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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建立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情况报送制度的通知

  "填表说明:
  1.生产煤矿: 指六证齐全的合法矿井。
  2.煤矿名称:填写要规范。
  3.所在地区:填写内容具体到至市(地、盟)一级。
  4.可采储量:截至年底。
  5.核定能力:以国家煤矿安监局批准的能力为准。
  6.采掘(剥)机械化程度:以产量、标准进尺(剥离量)为权重,计算加权平均值。
  7.主要灾害类型:指水、火、瓦斯、顶板、边坡等。存有重大灾害的,要附治理情况简要说明。
  8.瓦斯等级:井工矿按低、高、突出三种填写,露天矿不填。
  9.采煤工艺:井工矿按综采、普采、炮采、其他分类填写,露天矿按间断式、连续式、半连续式分类填写,有多种采煤工艺的,分别填写。
  10.在册职工:指为煤炭生产服务的职工人数。
  11.煤矿类别:按照井工、露天分类填写。
  12.经济形式:按照全资、控股分类填写,参股而不控股的不统计。" 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中央企业新建煤矿基本情况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煤矿名称所在地区设计能力(万吨/年)可采
  储量(万吨)
原煤产量
  (万吨)
主要灾害 类型瓦斯等级开拓方式煤矿类别经济形式计划投产时间
1234567891011
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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