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09〕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自2008年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启动以来,各实验室建设及依托单位高度重视,按照核准的建设方案,完善了组织机构,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加强了实验室重点要素保障、外部条件和环境建设,依法组织开展了设备采购,项目总体进展较为顺利。
但是,在开展项目建设中期检查中发现,部分实验室建设存在着建设主体责任不明确、配套条件不完善、项目管理不规范、建设进展缓慢等问题。目前,国家级中心实验室普遍进展较好,而省级中心94个实验室建设项目中仍有12个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实验室尚未启动。为进一步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及早发挥投资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主体,规范项目管理
各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实施工作的领导,统筹负责项目建设及设备采购方案的制定、实施和实验室运行管理等工作,切实承担起项目建设管理的责任。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根据批复的建设内容,将项目建设工作分解落实到设备招标采购、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确保项目建设做到责任到位、工期明确、运作规范、质量达标。
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各实验室设备采购实施方案的核准意见,依法依规开展设备采购工作,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要坚持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政策的功能导向,认真落实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的要求,凡国内设备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设备;对少数必须进口的设备,要在保证基本功能的情况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设备。
二是要对设备生产厂家的资质能力严格把关,优先选用资质齐全、制造能力强、产品技术性能领先、具有良好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网络的生产厂家的设备。井下使用的设备或需要安全认证的防爆设备,必须经过认证并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三是自行开发仪器设备的,要充分依靠现有的成熟技术,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开发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