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中西部地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卫办农卫发〔2009〕212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局):
近日,中央财政下达了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资金。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现将《2009年中西部地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是提高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统筹城乡卫生资源,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认真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
2009年中西部地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统筹城乡卫生资源,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在中西部地区开展“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工作。
一、项目目标
通过开展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引导城市较为优质的医疗卫生资源到农村服务,帮助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能力,使农民群众就近获得安全、有效、方便、快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中西部地区21个省(区、市)的592个国贫县。允许项目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将部分受援时间满3年的国贫县调整为边远少数民族县和省贫县,调整县数不得超过总数的20%,项目总县数要与国贫县数量一致。
(二)项目内容。
1.由项目省(区、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为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