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学校应根据选用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教材的教学需要,采取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选配、定制、自制的方法,配齐配足课程教学中演示实验、分组实验、教学训练和综合实践活动所需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做好教学仪器设备更新工作,逐步提高学校的装备水平。
第十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和教学仪器采购的特点进行。采购的教学仪器设备必须经权威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学校。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要有相应的经费保障。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中小学实验室建设的投入,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用和实验室日常维护经费以及开展实验教学所必要添置的耗材费用应纳入学校教育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第三章 管理与人员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验室建设的领导。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管理和教学规范;做好督导实验教学和考核、评估实验室使用效益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对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有一名学校负责人分管学校的实验室工作。对实验室工作应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经费有落实,及时解决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有条件的学校要利用课余时间向学生开放实验室。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有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坚持按制度办事,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维持科学、文明、安全的实验教学环境。科学制定实验操作程序,要有处理突发情况的各项措施,确保教师和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实验室管理工作应做到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应建立实验室建设档案、管理档案和实验教学档案,对教学仪器设备进行信息化管理,对实验室的“建、配、管、用”进行跟踪记录,提高实验室的综合效益。
第十七条 教学仪器设备应按学科和类别,分室、分柜、定位存放。要根据仪器的不同结构、性能和特点,做好防尘、防潮、防腐蚀、防曝晒、防蛀、防变质、防磁、防压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