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原则上不能是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人员。
6.因采购任务紧急需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供项目紧急原因的说明材料。
7.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供由国家保密机关出具的、证明本项目为涉密采购项目的文件。
8. 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需提供无法计算价格总额的情况说明;因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性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需提供原采购合同复印件和新项目与原项目配套的情况说明。
9.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因公开招标采购失败或废标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申请文件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采购项目情况说明,采购项目预算下达情况,拟申请变更的采购方式和变更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申请变更采购方式项目基本情况表。
3.采购计划及预算批复文件。
4.相关产品的名称、供应商名称和前1年内的市场价格。
5.在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复印件)。
6.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出具的采购过程和采购文件没有供应商质疑、投诉的证明材料。
7.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歧视性、排他性条款的证明材料。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各单位申报采购进口产品,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采购申请文件。申请文件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项目情况说明、申请理由、联系人、联系电话。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汇总表。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4.五人以上专家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采购进口产品的专家意见应明确具体,并按采购项目分别论证。国内有同类产品生产的,专家论证意见应详细描述国内产品不能满足工作需求的相关技术及性能指标。
论证专家应当熟悉论证的产品,并且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
5.专家的基本情况表(姓名、职称、身份证号、工作单位)。
6.法律专家的律师证书(复印件)。
7.预算批准文件,采购产品所属项目的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
三、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