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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报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报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办财〔2009〕125号)


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信息化水平和审核审批管理工作效率,财政部开发了“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及进口产品审核系统”,并从2009年12月起,将我部纳入网上申报审批试点单位范围。为做好我部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的网上申报、审核审批管理,根据财政部有关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电子审批试点管理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事前申报审批管理

  (一)各单位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或者公开招标失败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含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出申请并获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

  (二)各单位应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因需要采购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出申请并获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

  二、严格按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一)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申请文件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采购项目情况说明,采购项目预算下达情况,拟申请变更的采购方式和变更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含座机、手机,下同)。

  2.申请变更采购方式项目基本情况表。

  3.采购计划及预算批复文件。

  4.供应商名称、代理机构名称、相关产品名称和该产品近1年内的市场价格。

  5.三位以上专家针对变更采购方式,分别出具的手写意见原件。专家意见应当具备明确性和确定性,并载明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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