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裁判员、分级员除主办单位委派的人员外,不足部分均由承办单位负责安排。
九、兴奋剂检查
有关兴奋剂检查和处罚,在第八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期间(包括预赛阶段),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且每出现一例,将停止该项目运动员或运动队的参赛资格,取消其成绩并收回所获奖牌,并在其所在代表团团体总分中扣除40分,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十、费用
(一)各代表团在规定人数内的人员,食宿费每人每天交纳人民币50元,往返差旅费各代表团自理。
(二)超编人员、提前抵达或推迟离会的人员,费用自理。
(三)主办单位委派的技术代表、仲裁、裁判员、分级员的差旅费、赛会期间的食宿费由组委会承担。
十一、报名时间
第一次报名:2010年3月10日以前;
第二次报名:2010年10月30日以前;
第三次报名:2011年6月30日以前。
提前比赛的项目及集体项目预赛报名时间,按各单项规程执行。
十二、代表团团旗
各代表团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3米,除标明规程规定的参加单位名称外,不得出现其他标志。
十三、联络方式
中国残联体育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号
邮编:100034
联系人:勇志军张承林
联系电话:010-66580115;010-66580273
传真:010-66580273;010-66580286
第八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筹委会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玉古路168号
邮编:310013
联系人:金轶群黄明海
联系电话:0571-8971508113858028083
0571-8971508913705717829
传真:0571-89715091
十四、本规程的修改权、解释权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体育总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1.重度残疾级别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第一次报名表
附件1
重度残疾级别表
项 目
| 级 别
|
射 箭
| W1
|
田 径
| 11、51、52、53
|
自行车
| B1
|
盲人门球
| B1
|
盲人柔道
| B1
|
游 泳
| S1、S2、S3、S11
|
乒乓球
| TT1、TT2
|
轮椅击剑
| B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