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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七)各代表团的单项运动队可以冠名参赛。
  六、竞赛办法
  (一)执行由中国残奥委员会、中国聋人体育协会审定的各项残疾人体育项目最新竞赛规则。
  (二)在第二次报名后第三次报名前,主办单位将根据报名情况和立项原则确定项目。
  (三)运动员到达赛区后,参赛级别一经确定,无故不参加比赛者,将取消所有后续项目的比赛资格和已取得的成绩。
  (四)运动员分级后,级别与原级别有变化者,如所报项目未立项,则合并到轻一级别比赛。
  (五)集体项目报名在八支队伍以上时,将进行预赛,八支队伍以下(含八支)时,直接进行决赛。浙江一队若在预赛中未能进入前八名,则以东道主身份参加决赛。
  (六)由主办单位与项目竞委会组织集体项目抽签仪式,各单位可派人参加,未出席单位由主办单位代抽,中国残奥委员会、中国聋人体育协会根据最近国内比赛的成绩确定种子队。
  七、名次录取、计分与奖励办法
  (一)名次录取办法
  集体项目录取前八名,不足八名减一录取;全能项目、团体项目、接力项目、全程马拉松、半程马拉松录取前八名,不足八名减一录取;其他项目7人以上(含7人)录取前六名,6人以下(含6人)减一录取。
  (二)团体总分计分和奖励办法
  1.集体项目鼓励加分及计分办法
  (1)凡参加2010年预赛的队伍,将在代表团团体总分中加10分。
  (2)本届运动会中,凡有预赛的集体项目,进入前八名且参加决赛的队伍均加2分;未进行预赛的集体项目不予加分。
  (3)集体项目前八名按22、18、16、12、10、6、4、2计分。在比赛中无故弃权的代表队,取消鼓励加分、名次分及奖牌,并在团体总分中扣除10分。获得前三名的队伍,分别按2枚金、银、铜牌进行统计。
  2.单项计分办法
  (1)全程马拉松、全能项目、团体项目、接力项目前八名按11、9、8、7、6、5、4、3计分,半程马拉松前八名按9、7、6、5、4、3、2、1计分,减一录取的项目按高限计分;其他项目前六名按7、5、4、3、2、1计分,减一录取的项目按高限计分。
  (2)运动员在比赛中无故弃权,每人次在其所在代表团团体总分中扣除7分。
  3.在每一个赛次(包括田径的全能项目每一个单项)中,超世界纪录加7分;平世界纪录加4分;创全国纪录加1分;在同一项目多次超、创纪录者,以超、创最高纪录一次计分。
  (三)奖项设置与奖励办法
  1.按照代表团在本届残运会比赛成绩设金牌榜、奖牌榜和总分榜。
  2.按照各省(区、市)运动员在2008年残奥会、2009年听障奥运会所获金牌数排名,授予排名前12位的省(区、市)残奥会、听障奥运会特别贡献奖。
  3.公布各代表团金牌榜。具体办法是: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同,银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牌数相同,铜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铜牌数相同,名次并列。
  4.公布各代表团奖牌榜。具体办法是:奖牌数量多者名次列前;奖牌数量相同,名次并列。
  5.公布各代表团总分榜。具体办法是:总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分相同,名次并列。
  6.在闭幕式上,将公布获得总分榜、金牌榜和奖牌榜前十二名及残奥会、听障奥运会特别贡献奖的代表团,并进行颁奖。
  7.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八、技术代表、仲裁、裁判员、分级员
  (一)技术代表,由中国残奥委员会、中国聋人体育协会委派。
  (二)组委会仲裁、竞委会仲裁,由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派员共同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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