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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建办质[2009]4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刻吸取黑龙江省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11·2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3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岁末年初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改革发展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首长负责制,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监管工作,认真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建立完善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年”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认真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在建工程隐患排查,排查工作要做实、做细、做好,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全面排除各类安全隐患。要针对冬季施工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塔吊、脚手架、深基坑、用电线路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同时要加大对城市轨道交通和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管力度。对施工现场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签发督促整改通知书或督促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该停工的要坚决停工,并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到位,切实做到思想高度重视,措施坚强有力,检查严密细致,整改严肃认真。

  三、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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